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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选民身份核实的新标准

2004-08-25 23:36,  http://america.calsunshine.info/articles/2004/08/25/001164.php

美国参院日前通过一项旨在保证纽约州有效遵循联邦最新投票法——《2002年帮助美国投票法》——的法案。新通过的法案就选民的身份证件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2002年帮助美国投票法》的目的在于争取更多的选民参与投票,其中包括在全国范围内提高投票的现代化程度。纽约州的法案还特别明确了确定选民的身份证件的标准。

纽约州的法案依据联邦的法律对确定选民的身份提出的新的要求:如果选民通过邮件做选民登记,而且以前没有参加过联邦民选官员的投票,必须提供有效的,附有照片的证件的复印件,或者提供最新的水电费帐单、银行报告单、政府支票或者其它能够显示选民之地址的政府文件的复印件。如果选民没有提供这些文件中的如何一个的复印件,选民可以通过宣誓投票来保证自己有效参加投票。

《2002年帮助美国投票法》是2002年大选年弗罗里达投票事件之后的产物。这一联邦新法律要求美国所有的州改善投票系统,并且同意就有关项目提供足够的资金。此前,纽约州参院已经根据这一法律就纽约州的情况提出了一系列法案,其中包括:

一,改善投票机法案。这一法案要求禁止使用传统的打孔选项的办法,要求通过电子控制的程序来保证投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法案要求设立电子化投票顾问委员会,要求该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就电子化投票问题提出具体方案和建议。

二,纽约州选民登记和跟踪系统法案。该法案要求对全纽约州的选民有统一的登记系统,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各地区的选民登记系统各自为政。有关法案还要求各地区的选举局之间设立有效的互联网,并且定期做调查总结。法案要求这一系统保证选民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三,选民投诉系统法案。这一法案要求建立全州统一的选民投诉系统,以有效保护选民的权利。法案对投诉的程序和合法性有具体的要求,对投诉系统的管理者也有具体的法律要求,比如必须在收到投诉90天内处理投诉案,为了有效解决投诉,法案还要求设立上诉机制。

四、选民登记核查标准法案。该法案依据联邦法律的要求,要求选民在登记选民的时候必须提供有效的驾驶执照的号码,或者社会安全号码的最后4个数字。如果选民不能提供这两个号码中的如何一个,就必须加入纽约州的另外一个特设的登记系统,以保证有关结构查核选民投票的有效资格。

据了解,纽约州主计长办公室已经获得来自联邦政府的6600万美元的《2002年帮助美国投票法》资金,该资金将由主计长和纽约州选举局共同管理使用,以改善纽约州的选民服务系统。有关法案有待众院的审议和投票通过。

来源: 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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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加州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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