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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迫堕胎申请美国避难被驳回的案例

2004-08-25 13:47,  http://america.calsunshine.info/articles/2004/08/25/001166.php

联邦第3巡回庭裁决指出,强迫堕胎受害人配偶的避难权利不适用于未婚人员,同时,中国地方上有关婚姻年龄的限制不构成迫害。

联邦第3巡回庭8月20日的以上判决维持了司法部移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驳回中国公民陈才峦(Cai Luan Chen,音译,下同)的避难上诉,明确了强迫堕胎政策避难申请中两个关键条件。

首先是未婚男女是否有权提出强迫堕胎的避难要求。移民上诉委员会曾允许一胎化政策受害人的配偶在美避难。陈才峦就是依据这条判决对抗移民局的驱离决定,但被委员会以未婚为由拒绝。陈才峦遂再向第3巡回庭提出上诉。

陈才峦1994年19岁时与18岁的陈桂在中国同居,95年发现陈桂怀孕。两人向当地政府申请结婚。当地政策规定结婚年龄为男25岁女23岁,他俩因不够年龄被拒。(编者按:中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当地政府要求陈桂堕胎,事先通知后派人来到陈桂父母家中,发现陈桂人不在。来人要求陈说出未婚妻的下落。陈不从,双方发生冲突。陈96年4月来美。两个月后听说陈桂被迫流产。

判决书引用不同案例表明,强迫堕胎和结扎如果构成“过去的迫害”,对已婚夫妇的打击肯定超过未婚人员,而且原告提供的迫害证据不充分;陈在冲突中遭受的身体伤害并不需要就医;陈提出政治犯和避难者回国后遭到严重惩治的证据过于笼统,不能证明移民上诉委员会审理有过错。因此,移民上诉委员会回绝陈才峦避难的决定合情合理,体现了96修正案的精神。

再就是中国地方政府有关婚姻年龄规定限制是否象原告所说的构成迫害。判决书说,以上年龄限制虽然“与我们的传统和国际行为大相径庭”,但美国每个州对婚姻最低年龄都有不同限制,并规定必须超过18岁。美国宪法承认婚姻是基本人权,各州的年龄限制同时也符合宪法。因此,中国地方政府有关婚姻年龄规定限制虽然过高,但不构成迫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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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加州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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